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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高等法院審結新北市學校營養午餐涉賄案,今天判決其中30名被告校長有罪,分處7年10月到3月不等有期徒刑,,刑度都比一審輕,多人認罪獲緩刑,仍可上訴。

高院上午宣判,本案有59名被告,足足宣判了20分鐘,涉案校長未現身,有家屬聽判後落淚。新北市校長協會、新北市家長協會等團體則在法院外舉牌高呼「校長加油民宿興建」、「即刻復職,還校長工作權」,對判決感到遺憾。

檢方起訴指出,11家營養午餐供應商負責人或職員從民國91年起至100年,行賄新北市部分中小學校長、總務主任及負責輕鋼構別墅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評選的內聘、外聘評選委員,希望藉此得標或完成標案。

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103年依貪污、洩密罪等罪,判決32名校長10年6月至3月不等刑期,送錢廠商也遭判刑。全案上訴後,高院判決刑度大為減輕。

合議庭將認罪的校長、主任共11人,分別判處2年到1年2月不等刑期,均獲緩刑;至於否認犯罪的校長、主任有24人,其中5人獲判無罪,以頭前國中前校長曾茂山判得最重,刑度為7年10月、褫奪公權4年,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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